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对高新企业认定做出最新规定。
与2008年颁布实施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相比,此次发布的《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调整。
能否准确把握最新的高企认定条件,事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成败。
1年限:必须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业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
“当年”、“最近一年”和“近一年”都是指企业申报前1个会计年度;
“近三个会计年度”是指企业申报前的连续3个会计年度(不含申报年);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指申请前的365天之内(含申报年)。
【注解】严格要求注册时间必须满一年,到天;并对之前的模糊概念作了明确解释。
2知识产权:分两类评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
知 识 产 权 | Ⅰ类 | Ⅱ类 |
1.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 2.植物新品种 3.农作物品种 4.国家新药 5.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 1. 实用新型专利 2. 外观设计专利 3. 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
按Ⅱ类评价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使用一次。
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存续期内,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采用分类评价方式,体现了对不同知识产权的认可、保护程度不同,也更显,更有利于鼓励企业的自主创新。
3明确主要产品(服务)是指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主要产品(服务)的2个特征:
拥有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的产品(服务)。
【注解】新版《工作指引》对产品(服务)的定义做出明确定义,有利于企业在申报时的数据归集。
4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明确了“总收入”的定义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
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注解】一直以来,申报过程中对“总收入”都没有明确的界定,使得企业在申报过程中模棱两可。
新的《工作指引》明确总收入的计算方法,使企业在计算高新收入比例时有法可依,更加规范。
5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明确了科技人员数与职工总数的统计方法。
对科技人员与职工均要求:全年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数计算。
月平均数=(月初数+月末数)÷2
全年月平均数=全年各月平均数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