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自行车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
2019年8月2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非电动自行车(包括送货三轮车,单轮车除外)(Bicycles and Other Cycles (Including Delivery Tricycles, But Excluding Unicycles),Not Motorised)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若取消现行反倾销措施,涉案产品的倾销以及该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的损害将会继续或再度发生,因此决定1.继续对中国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Zhejiang Baoguilai Vehicle Co. Ltd.税率为19.2%、OyamaBicycles (Taicang) Co. Ltd.和Ideal (Dongguan) Bike Co., Ltd.税率为0%、除了捷安特(中国)有限公司(Giant (China) Co. Ltd.)之外的其他企业税率为48.5%;2.并决定继续对进口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斯里兰卡、突尼斯、柬埔寨、巴基斯坦和菲律宾(无论是否标明原产于上述国家)的涉案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欧盟CN(CombinedNomenclature)编码为8712 00 30和ex 8712 00 70,TARIC编码为871200 70 91、8712 00 70 92和8712 00 70 99。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17年4月1日~2018年3月31日,损害分析期为2014年1月1日~倾销调查期结束。
1991年10月12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993年9月9日,欧盟对此案作出肯定性终裁。2010年7月13日,应欧洲自行车生产商协会的申请,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10月6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2012年9月26日,欧盟对华自行车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2013年6月5日,欧盟理事会发布2013年5月29日第501号条例,对华自行车作出反规避终裁:将对华自行车的反倾销税扩大至进口自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斯里兰卡和突尼斯的自行车。2013年6月5日,欧盟理事会发布2013年5月29日第502号公告,对中国自行车作出期中复审终裁,将反倾销税调整为0%至48.5%。2014年9月3日,欧盟对华自行车再次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2015年5月1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2015年5月18日第776号条例,对中国自行车作出反规避终裁:将对华自行车的反倾销税扩大至进口自柬埔寨、巴基斯坦和菲律宾的自行车。2018年6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进行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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