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年来,国外一些学者试图运用经济学上“fan共地悲剧”理论为网络时代的版权限制制度进行辩护。“fan共地悲剧”是与“共有地悲剧”相比较而存在的经济学理论模型,“共有地悲剧”和“fan共地悲剧”分别以两种极端的情形来说明保证土地(其实可以被视为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各种资源的代表)适度开发利用的理想产权架构:没有产权保护会导致土地过度开发利用甚至资源枯竭,如过度放牧导致土地沙化使人们失去牧场,即所谓“共有地悲剧”;而在土地上存在过多过强的权利甚至权力又会阻碍资源的充分利用,如现实中多个部门共同掌握土地等资源的审批权,版权登记,各种权利/权力相互牵制,最终导致土地长期荒废,这就是“fan共地悲剧”。
上述理论模型同样适用于作品和版权保护。数字网络技术使得作品管理和版权交易的成本下降,减少了基于“市场失灵”的版权限制,但一方面,版权过于充分的“行使”会增加作品使用者的成本、减少作品的使用量从而对社会不利,因为对于社会来说,作品的价值就在于使用,另一方面,过强的版权保护也会阻碍新作品的创作,这是由于每一部作品的创作都必然会牵涉到对许多在先作品的利用,版权登记费用,存在于在先作品的过多过强的版权交织在一起形成一张网,怎么版权登记,必然阻碍甚至窒息作品的创作,陷入一种“fan共地悲剧”。这就说明,不管在哪个时代,我们都必须追求一种版权适度保护模式,维系版权保护与限制的动态平衡。
原始版权制度在中国延续了700多年,在欧洲延续了200多年。17世纪下半叶,在英国哲学家J.弥尔顿、J.洛克等人提出的“人生来自由平等”、“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新思想的冲击下,以王室为中心的封建垄断制度开始动摇。经过资产阶级革命,代表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利益的议会制取代了君权神授的君主制,王室授予印刷商的垄断权亦随之废除。在英国,王室授予书商公司的印刷特权废除后,书商和印刷商援引文学产权的理论要求对其印刷的图书给予一定形式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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