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组合商标的显著特征应如何判断?
对于颜色组合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明确“仅有指定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或者常用的颜色”的为缺乏显著特征情形,例如将“蓝白色块”颜色组合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洗衣粉商品上,就缺乏显著性。
因此,一般情况下,颜色组合商标需通过长期使用才能获得显著特征,商标局可以通过下发审查意见书等方式,要求商标申请人提交使用证据材料。
商标申请人可以在驳回复审审查阶段提交证据材料,商标行政机关应结合相关使用证据材料作出相应的审查裁决。
颜色组合商标审查以商标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为基础,同时此类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对所要求的显著特予以重视,并据此重点关注该颜色组合标识在实际使用中证据材料的留存,以备可能发生的纠纷所用。
通常而言,颜色组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其固有显著性较弱,往往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作用,故而商标局对颜色组合商标的审查比较严格。
在实践中,颜色组合商标终能够获得注册,往往需要经历驳回复审程序甚至行政诉讼程序并提交大量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以证明该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符合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商标显著性的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颜色组合商标显著性的审查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
首先是颜色组合商标中的单一颜色本身相对于指定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显著性,如果仅指使用商品的天然颜色、商品本身或者包装物以及服务场所通用颜色,不足以起到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作用的,则颜色不具有显著性。
其次,颜色组合商标按照该商标声明的使用方式经过大量使用取得显著性。
我们认为达到该种显著性的证明标准不应限于该颜色组合商标使用于指定商品上能与同类商品相区别,还应考虑该颜色组合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后所形成的与商标申请人之间的对应关系,即达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该标准应与其他文字、图形、字母等商标经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证明标准一致,属于较高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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