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行社资质办理费用-北京注册转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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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旅行社资质办理费用

受理百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度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

第六自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资质来办理流程:

1、提交申办材料。

2、市旅游局对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进行现场检查。

3、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本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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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见问题解析_公司注册转让
Q: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计税基础为100万元,摊销年限为10年。假设其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规定,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总共能在税前摊销的额度为?
A:按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税前摊销150万元(10年*15万元每年)。根据题干要求,这家企业也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定,所以2017、2018、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的额度为17.5万元。

因为10年时间可税前摊销的总额是157.5万元(7年*15万元每年+3年*17.5万元每年)。

 

Q:企业2017年度没有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新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2017年年度汇算清缴能否享受此政策优惠?
A: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明确,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5月31日前)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条、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其汇算清缴年度可享受此政策优惠。

 

Q:2018年2月,A企业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更新信息后不再符合条件,没有继续取得入库登记编号,请问2017年度汇算清缴能否适用此政策?
A:不可以。

入库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通过服务平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中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对本企业是否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进行自主评价,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程序办理。A企业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7年度不得享受此优惠政策。

 

Q:A企业是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人员小李同时参与研发工作和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没有对其活动情况和实际工时占比进行记录。财务小王,专门负责研发部门研发经费的审批和出纳。请问:小李和小王谁的工资薪金可以列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A:都不可以。
小李属于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这类人员活动必须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小王不属于“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因此,两人的工资薪金均不得列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Q:A、B均为境内居民企业,A企业2017年委托其B关联企业研发,假设该研发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条件。A企业支付给B企业100万元。B企业实际发生费用90万元(其中按可加计扣除口径归集的费用为85万元),利润10万元。请问,2017年汇算清缴中委托研发部分可作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金额是?
A:80万元。
财税〔2015〕119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40号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三条所称“研发活动发生费用”是指委托方实际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
所以,2017年,A企业可归集为研发费用的金额是100万元×80%=8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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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7-12 14:39
所属行业
会计服务
编号
23779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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