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上海商务已经全面实行备案制,不在批发外资企业的批准证书了
二、中外合资公司注册登记申请材料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审批所需材料: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要求,(1)、(2)两款证明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港澳台仅需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5、房屋、场地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6、经营范围涉及其他相关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如卫生、环保等)。
7、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市工商局办理)
8、董事会人员组成名单复印件(包括姓名、职务、委派方、任期、国籍、身份证件号码、亲笔签名)、董事人员委派书由投资方分别签字委派)、全体董事身份证件复印件;无董事会则需法定代表人委派书、身份证件复印件。
9、章程中文正式文本(全体投资方签字);
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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