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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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应当包括各类成果的应用,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技能的加强,效率的增加等等。因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而生产力包括人、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因此科学技术这种潜在的生产力要转化为直接的生产力,最终是通过提高人的素质、改善生产工具和劳动对象来实现的。从这种意义上讲,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我们通常所说的科技成果转化大多指这种类型的转化,所讲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就是指技术成果的应用数与技术成果总数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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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途径:
科技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是提高综合国力的主要驱动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已经成为科技政策的新趋势。科技成果转化的途径,主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转化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也并非泾渭分明,经常是相互包含的。
2016年1月,媒体报道,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先进国家这一指标为60%至70%。
全国政协委员、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带头人祝连庆表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需要政府、高校和研发机构,以及企业三方同时发力,唯有如此才能研发出更适合实体经济发展的高科技成果,并进一步转化成高附加值的产品。”
科技成果的直接转化
1.科技人员自己创办企业
2.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开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机构与企业开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沟通交流的网络平台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
科技成果的间接转化主要是通过各类中介机构来开展的。机构类型和活动方式多种多样。在体制上,有官办的、民办的,也有官民合办的;在功能上,有大型多功能的机构(如既充当科技中介机构,又从事具体项目的开发等),也有小型单一功能的组织。
1.通过专门机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2.通过高校设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实施转化
3.通过科技咨询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点建议:
1、统筹推进相关政策创新和体制机制改革。一是改革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体制,赋予单位、研发团队、科技人员对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的自主权,取消行政审批、备案程序。二是改革国有科技成果类无形资产定价机制,允许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价格。三是改革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转移转化收入分配机制,收入留归单位所有,不再上缴国库,给予科技人员的奖励支出部分,计入工资总额,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四是改革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科研院所考核评价的指标;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绩效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五是允许科技人员离岗或在岗转化科技成果,特别是允许高校、院所具有党政领导干部和科技人员“双重身份”的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采取适当形式离岗或在岗创新创业。
2、建立财政引导、社会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投入机制。设立财政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建立面向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组织机制,采取“间接有偿”的投入方式及“市场评价”的分配方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其中,“间接”指:通过资本市场由创投基金选择决定投资的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企业;“有偿”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一定阶段后,财政投入创投基金按原值退出,滚动使用。“市场评价”指:创投机构对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市场化选择”,筛选出有意向的投资对象。
3、加强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在取消行政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审批、备案等程序之后,要求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加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的日常监管:一是规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流程,明确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评价奖励等工作的责任主体;二是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奖励制度;三要建立完善鼓励、规范科技人员创办企业的管理制度;四是建立向主管部门报告制度,每年将科技成果完成情况、转移转化情况、收入分配情况等进行书面报告。
4、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加快培育一批熟悉科技政策和行业发展,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其在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技术经纪市场,面向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培养一大批复合型技术转移服务人才,建设一支懂专业、懂管理、懂市场的技术经纪人队伍。通过前资助、后补助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调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性,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向经营专业化、功能投行化、收益股份化、信誉品牌化方向发展。
技术成果的转化路径:
实验室技术成果转化过程可描述为广泛的、扎实的基础科学研究→科学研究基础上的技术发明→商业机会的评估(包括潜在的商业价值、技术优势、保护能力、发明文件等)→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过程→商业化战略与策略规划制定→形成合作协议或创建公司(产业孵化平台)→监督技术(专利)许可的实施过程(包括技术的孵化、知识产权的保护、资金的投入等)。科研机构通过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来推动成果转化,代表科研机构对技术进行评估、代理专利、商业谈判及过程实施监督等,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促进成果的转化。
技术知识的转移路径
科技成果转化不是单纯的技术传递过程,同时还是知识的流动和传递过程。一个有效的成果转化过程,不仅体现为技术成果转让的多寡,更取决于技术知识能否顺畅流动和转移。从实质上说,成果转化过程同时也是知识的加工、传递及运用过程。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如果不及时和高效地转化技术成果中的隐性知识,将会出现重要技术信息的流失,导致技术转移功能的弱化。知识的传递是动态的,以企业为视角的技术知识转移过程。
企业往往是科技成果的承接者,负责具体的科技成果实施。技术知识的交流与传递对企业形成竞争优势具有更加决定性的作用。科技成果转化中企业技术知识的转移可描述为:企业发现问题→专家咨询(诊断问题、明确问题)→技术引进(技术知识具有很强的粘性)→引入技术的创造者→技术转移(通过员工的学习与共享形成知识能力)→企业的组织结构;或者,技术转移(该知识与企业不匹配)→引入知识创新团队→技术创新→形成知识产品(接受市场检验)→引入顾客参与→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知识的引进、转移及创新通过中间各种变量引入及产生影响,最终沉淀到企业的组织结构和制度中,形成一种持续的、动态的学习和更新过程,进而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这种动态的知识转移过程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真正意义所在。
我国要从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强化成果转化的中间体建设、大力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新创业三个方面提高科技成果转化。
“近几年来,我国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有了长足进步,但与西方先进水平相比,相对还比较薄弱。”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目前还没有真正形成,企业还存在研发投入不足、企业创新人才缺乏、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较薄弱等。“目前,很多科技成果和高端研发人才还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和高校里,由于评价体系的限制,成果往往不能进行产业化。”存在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没有有效的成果转化激励机制,二是成果转化的难度远远超过技术研发的初始阶段。
为此,第一,要以人为本,切实落实各种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宽容失败。目前,我国在中关村、湖北的东湖高新区以及上海的张江都已开始进行股权激励试点,要尽快将这种激励机制推广到全国。同时改革目前的创业板上市标准。“创业板上市是科技创新的助推器,但现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并不都是科技创新的排头兵。当然在这也需要加强产权保护,为科技创新护航。”第二,要强化成果转化的中间体的建设。在企业还没有成为技术创新主体之前,建设以产业化为目标的产业研究院;促进政府引导的风险投资;建立更多、更专业的高水平孵化器和创新成果转化加速器;让科技园区不仅只在数量上起到放大量的作用,更要在科技成果转换的质量上下工夫。第三,要大力吸引海外人才回国创新创业。“因为很多海归具备较高科技创新能力,并有在国外大企业的工作经历,有的还创办过公司,有资本运作经验,这些都是目前我们国内很缺乏的人才。把他们引进来,可以带动、推动国内的创新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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