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凭证如何申请办理,正常办理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呢?
一、办理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住宅或非住宅)
2、委托书及同意出租证明(委托办理时需提供,详情见说明)
3、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见说明)
4、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5、深圳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6、出租屋编码卡
二、材料说明
房产全力证书或证明
提交以下证件之一:
(1)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含县级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部队房地产权证);
(2)购房合同书、付清房款证明、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3)已抵押房屋出租,若房屋租赁合同期限超过抵押期限,或抵押合同约定需要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需出具抵押权人同意出租证明和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薄复印件;
(4)拍卖所得的房屋出租,须提供拍卖成交确认书及付清房款证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机关的仲裁裁决书、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信息查询单或司法裁定过户备注;
(5)临时建筑类房屋出租,须提交经规划或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
委托证明
1、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委托事项和签署地的。
自然人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人和本人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若无法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本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单位委托的,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共有房产出租的,共有人无法亲自办理的,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原件的,受委托的共有人还须持有同意出租证明(原件)。
2、同意出租证明。共有房屋出租的,若以部分产权人名义出租的还须经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承租双方均可在线发起备案申请;
2.填写备案信息。出租人填写备案信息且提供相应材料电子版,并经承租双方在线签名确认;
3.审核及受理。审核备案信息及提交材料是否符合备案要求;
4.办结。符合备案要求的,将获取电子租赁凭证。
5.送达。由当事人自行取件。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街道房屋租赁管理窗口提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申请。
2.受理
受理窗口当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录入系统;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加盖印章的《补正告知单》,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3.审查
窗口将系统数据和纸质资料递交后台,在核对系统和纸质材料无误后,审批通过;如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退件,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4.办理结果
经审批,符合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条件的,打印《房屋租赁凭证》,加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专用章,《房屋租赁凭证》如遗失,可带上身份证或公司证件,到租赁所办理补发。
5.送达
由当事人自行取件。
以上即办理正常申请流程,办理需要满足的条件要求比较多,许多人员基本上无法满足以上条件,如在无法满足正常办理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直接找专业的物业购买办理,而且资料也相对非常的简单,具体可以咨询国启热线:136-9190-9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