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跨省经营和省内经营的备案均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行使,故特许人已经完成省内特许经营备案的,如果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开展跨省特许经营活动的,只需申请变更备案信息,将“省内经营”变更为“跨省经营”,并在“首份特许经营合同”中补充提交首份跨省经营的特许经营合同即可。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通过后是不是由备案机关再发个相关的备案证啊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课外知识: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审批程序: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3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本规定第三条及其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超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权限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上报商务部。
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报文件6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