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规定了特许人的备案程序和商务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具体内容有:
1.关于备案机关。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办法》明确了两级备案机关,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关于备案方法和程序。《办法》中明确了网上备案的原则,即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网上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都将通过该网站进行备案管理。
3.关于备案时间。对不同备案人和备案内容作了不同规定:
一是首备案。根据《条例》第八条,《办法》规定特许人首备案应当在首订立份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天内。
二是备案信息变更。《办法》规定在备案有效期内,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在30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三是年报制度。《办法》规定特许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合同变更情况报告。
四是对《条例》施行前已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办法》要求2008年5月1日前到备案机关备案。
5.关于备案监管
《条例》对备案界定为事后备案,本着这一原则,《办法》明确了备案监管的内容,监管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网上公告。《办法》规定,对资料齐全的特许人在网上予以公告。
二是建立特许人档案。除可供公众查询的内容外,备案机关要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并建立备案特许人信息档案。
三是备案撤销。《办法》设定了备案撤销的四种情形,同时设立了备案撤销的报告制度。
6.罚责
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未按要求备案和及时进行备案年报的企业设定了罚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