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部门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部门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部门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部门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