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体印制资质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参与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具有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
(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3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
(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产经营条件;
(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管理条件:
(一)管理制度完善;
(二)管理组织健全,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管理工作;
(三)对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人员具备必要的管理知识和技能;
(四)具备独立的管理室和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成品库、废品库等功能场所;
(五)用于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
(六)计算机信息系统、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管理标准和管理规范;
(七)厂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管理。
第三条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乙级资质,有3年以上载体印制业务经验;
(二)载体印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
(三)设置专职管理总监,配备专门管理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文件资料、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统一考试试卷、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