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未再生产加工证实,也称为“中国香港中检产地证未再生产加工证实”,实际就是指依据原产地证的直运标准定义而言:受益国的原商品务必从该受益国立即运到進口给惠国。可是因为自然地理的缘故或是是运送的必须,也容许货品历经出入口受益国认为的第三国国土,无论是不是在入境国或地域变换运载工具或存货栈,其标准是:货品一直处在该入境国或地域中国海关的监管下,未资金投入本地销售市场或交货本地应用,及其除卸掉和为使货品保持稳定情况而作的必需解决外,未在那里开展过一切再生产加工。直运标准与商品出产地并无立即联络,但它是一个必需的方式方法,用于保证运到進口给惠国的商品便是出入口受益国装运的原商品,进而防止了半途历经境国时将会开展的一切再生产加工或换包。直运运送证实包含出入口受益国审签的直运提货单或货运提货单等运送票据及其入境国中国海关政府审签的证实,证实货品名字、装卸货物及装车时间、船名、起航时间及货品入境国或地域滞留的情况。
(一)申请办理加签“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标准
1、“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加签,一些國家、地域或地区性机构。这种國家地域或地区性机构早已与在我国达到双边协定,接纳中国香港中检企业或澳門中检企业审签的“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2、申请办理加签“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货品,务必早已获得我国检验检测组织审签的原产地证。
3、早已获得中国境内审签的直运提货单或货运提货单的货品,不用申请办理“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二)“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內容
1、“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汉语为:“兹证明该资格证书所列产品在中国香港(澳門)滞留/装运期内未开展一切生产加工”。英语为“THIS IS TO CERTIFY THE GOODS STATED IN THIS CERTIFICATEHAD NOT BEEN SUBJECTED TO ANY PROCESSING DURING THEIR STAY/TRAN-SHIPMENT IN HONG KONG(MACAO)”.
2、该申明充注在已审签的原产地证的签证办理组织应用栏,盖上中国香港中检企业或澳門中检公司公章,签定每人必备签并标明加签时间。
3、特殊情况下,中国香港中检企业或澳門中检企业还可以审签独立的“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三)“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申请办理
1、货品的关系人(如生产商、承运商、中介公司商等,下称“申请者”)均可申请办理“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2、申请办理时,要递交已审签的原产地证原件和影印件各一份、我国的出口发票、报关资料和申请者出具的转口贸易税票(皆为影印件)及申请书,按实申请办理。申请者应于货品交仓前递交申请办理。
3、申请者应确保在我国出入口货品在中国香港货澳門滞留或装运期内,不对该货品开展一切生产加工,即可得到审签“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四)“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审签
1.审签“未再生产加工证实”时,中国香港中检企业或澳門中检企业应逐一审批申请者递交的各种各样证单是不是与检验检测组织审签的原产地证內容一致。经审批准确无误的,给予审签“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2.中国香港中检企业或澳門中检企业视状况在货品出境前对货品按照规定占比开展检查。
3.发觉对申请办理“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货品开展一切方式再生产加工的,未予审签“未再生产加工证实”。
4.再生产加工包含:拆包、归类(等级分类)、再次配搭、检测、换包裝、再包裝及更换商品等。
5.对转口贸易时未申请办理“未再生产加工证实”的货品,出境后一般已不审理审签“未再生产加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