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省级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二、申请事项
事项:设立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的申请和办理。
分项:设立、延续、变更、注销、补证。
三、法规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
四、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设立的审批。
五、审批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有不低于10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中申请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不低于1000万元的注册资金。
审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政务等途径提交,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经受理窗口现场确认后,当场办理:
1.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
3.所有材料为A4大小,有特殊规定除外。
4.由委托代理提交的,应出具申请行政许可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材料清单
1.设立
(1)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公司章程;
(4)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简历,股东如有法人股东的,须提供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以及上述法人股东中法定代表人、每个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5)验资报告复印件(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
(6)8名业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或职称证明);
(7)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的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房产证复印件须产权人签名或盖章;
(8)网站域名登记证明,非申请法人单位注册登记的域名还应有转让协议;
(9)企业发展可行性报告,包括公司简介、人员构成情况、申请项目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方案、设备情况、业务发展计划、市场分析,项目内容及盈利模式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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