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一种许可资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业务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自有房产证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协议),各股东中有法人的,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经营许可证办理部门:省级广播影视管理局。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注意事项
1、企业不能含有外资;
2、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