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电信条例》第十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组网技术方案;
(四)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六)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七)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根据《电信条例》第十三条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三)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四)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五)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和注销的规定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中第六章——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和注销——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三十一条 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子公司,遇有合并或者分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等涉及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覆盖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化、业务经营权转移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变更后的公司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二)提出申请时,公司的业务已开通并且没有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终止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电信管理机构确定的电信行业管理总体布局。
(二)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第三十六条 第三款 被吊销或者注销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及时到相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号)中第八章——罚则——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一款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