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办理要求:
1、符合市经委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求;
2、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3、持有区经委、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审核批准证明文件;
4、有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的安全防范设施;
5、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登记、查验、保管、协查、报告等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
须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申请
1、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申请登记表;
2、区经委、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审核批准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经理、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