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此外,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由于特许人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市场计划书、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操作手册目录包含了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因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
特许经营权能否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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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许经营权转让
1、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要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2、企业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是不合法的。具体询问相关部门
二、特许经营权的形式
1、由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企业使用公共财产,或在一定地区享有经营某种特许业务的权利,如准许航空公司在政府规定的航线上,利用国有的机场设施,经营客货运业务;
2、一家企业有期限地或永地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专利权、专有技术等专有权利,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
三、特许经营权实践形式
l、普通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由加盟者使用这些特许经营权进行经营;
2、委托特许经营,即总店将特许权出售给一个代理人,由代理人负责某个地区的特许权授予;
3、发展特许连锁,即加盟者向总店购买了特许权,同时也购买了在一个区域内建立若干个分店的特许权,若将来事业发展,需要再建分店,不必再向总店申请
4、所有权合作特许经营,即总店与加盟者合营,共同持有分店股份;
5、分配特许经营,总店不仅授予加盟者特许权,而且还授予其设立批发仓库,向其他加盟店供应分配货物的权利。
四、特许经营权的优势
1、可以给与员工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职业培训。
2、 加盟者在运营加盟店时受惠于品牌本身已有的名誉和在大众心中的形象。
3、 相比较独自创立新品牌,并为其开发市场,加盟的方式更为容易操作,因为产品已拥有顾客群,因此所需投资较小。
4、各个加盟店之间的互相支持与竞争有助于产品更快的发展。
5、总店讲盈利用于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中保持特许经营产品的不断更新,使其保持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