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模式认证模式为:产品检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a. 认证的申请b. 产品检验c. 初始工厂检查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e. 获证后的监督3.认证申请3.1 基本要求申请认证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标准要求:CQC1106-2014 《双端 LED 灯(替换直管形荧光灯用)安全认证技术规范》;GB/T17743-201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3.2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上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a. 灯头型号相同,同为 G5 灯头或同为 G13 灯头;b. 灯头和灯管的粘接方式相同;c. 管径相同,同为 T5 灯管或同为 T8 灯管;d. 装入灯具的控制器类型相同;e. LED 模块控制装置的电路原理相同,线路板排列相似;f. LED 模块线路板相同,器件排列相似;g. 外壳的材料和形式相同;h. 输入功率 P:P≤25W、P>25W 划为不同单元;i. 相同制造商和生产厂。
3.3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a) 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b) 正式申请书(电子签章或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并签字盖章);c) 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d) 产品描述信息,包括使用的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的规格型号及其制造商等信息(见本实施规则的 CQC12-465196.01-2014);e) 各个型号的外观和关键结构照片,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f) 产品铭牌;g) 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h) 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通过代理申请);i) 其他需要的文件。
CQC11-465196-2014双端 LED 灯24.产品检验4.1 样品样品应是已完成设计定型并形成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4.1.1 送样原则申请人按 CQC 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
4.1.2 样品数量按认证单元送样。
CQC 从申请认证的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数量至少为 15 只,必要时增加样品补充差异试验。
4.1.3 样品及资料处置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检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4.2 试验要求4.2.1 依据标准CQC1106 -2014《双端 LED 灯(替换直管形荧光灯用)安全认证技术规范》GB/T17743-2017《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GB17625.1-2012《电磁兼容 限值 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4.2.2 试验项目及要求产品检测项目为 4.2.1 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的检验项目,具体检验项目详见表 1。
4.2.3 试验方法依据 4.2.1 所列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详见表 1。
表 1.双端 LED 灯的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条款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数量合格判定(Ac, Re)4.5内部接线按技术规范 4.5 进行检验。
1(0,1)4.6结构按技术规范 4.6 进行检验。
1(0,1)5.1灯的标志按技术规范 5.4 进行检验。
1(0,1)5.2灯或灯的*小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上的标志(0,1)5.3使用说明书(0,1)6.1灯头的互换性注 1按技术规范 6.1 进行检验。
5(0,1)6.2质量按技术规范 6.2 进行检验。
5(0,1)6.3尺寸按照技术规范 6.3.2 至 6.3.6 进行检验。
5(0,1)6.4温度按照技术规范 6.4.3 进行检验。
1(0,1)6.5启动器-灯错误组合时灯的安全性注 2按照技术规范 6.5 进行检验。
1(0,1)7插入期间插脚的安全性按照技术规范 7 进行检验。
1(0,1)8防意外触电保护按技术规范 8.1 至 8.4 进行检验。
5(0,1)9.2未使用过灯的扭力试验按技术规范 9.2 进行检验。
5(0,1)9.3加热后的扭力试验注 3按技术规范 9.3 进行检验。
5(0,1)9.4重复接触性试验按技术规范 9.4 进行检验。
5(0,1)10灯头温升按技术规范 10 进行检验。
1(0,1)11耐热性按技术规范 11 进行检验。
1(0,1)12防火与防燃按技术规范 12 进行检验。
1(0,1)13故障状态注 4按技术规范 13.2 至 13.9 进行检验。
1(0,1)14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按技术规范 14 进行检验。
5(0,1)15.2热耐久性按技术规范 15.2 进行检验。
1(0,1)15.3IP按技术规范 15.3 进行检验。
1(0,1)16.2蓝光危害注 5按技术规范 16.2 进行检验。
1(0,1)-辐射电磁骚扰注 6按标准 GB/T17743 进行检验。
1(0,1)-谐波电流注 6按标准 GB17625.1 进行检验。
1(0,1)CQC11-465196-2014双端 LED 灯3注 1:如配有启动器,应按照 CQC11-465423《管形荧光灯灯座和启动器座安全认证规则》考核启动器的尺寸、电气、机械和热试验要求。
注 2:至少需要 1 只样品,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替换的形式可能会增加。
注 3:9.3 与 9.2 的样品不同,应为重新提供的 5 只样品。
注 4:至少需要 1 只样品,样品数量根据实际故障状态可能会增加。
注 5:认可企业提供的 LED 芯片或 LED 模块的符合性证明文件.注 6:灯应在配合镇流器的条件下进行辐射电磁骚扰和谐波电流试验。
适用于电感镇流器的,采用基准电感镇流器;适用于电子镇流器的,电子镇流器由生产者或销售商指定符合 GB 19510.14、GB /T17743、GB/T 15144 和 GB 17625.1 要求的镇流器。
差异型号根据差异项目按照表 1 进行检测和判定。
4.2.4 产品检验时限灯采用卷曲、螺丝或类似机械连接方式将灯头固定在灯管上的,检验时间通常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灯如果采用与荧光灯灯头固定方式不同的其他固定方式的,检验时间通常不超过 35 个工作日;灯如果采用与荧光灯灯头相同的固定方式的,检验时间通常不超过 90 天;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时间,但是应做出延长试验的说明。
4.2.5 判定产品检验应符合 4.2.1 中相关标准和 4.2.2 规定的要求。
产品如有部分试验项目不符合标准的要求,允许申请人整改后重新提交样品进行试验。
重新试验的样品数量和试验项目视不合格情况由检测机构决定。
4.2.6 试验报告由 CQC 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试验,并按规定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认证批准后,检测机构负责给申请人寄送一份型式试验报告。
4.3 关键元器件/ 零部件要求关键元器件/零部件见 CQC11-465196.01-2014《双端 LED 灯安全和电磁兼容认证产品描述》。
为确保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关键零部件/元器件的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发生变更时,持证人应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送样进行试验(或提供书面资料确认),经 CQC 批准后方可在获证产品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