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按照要求在工信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写 表单、上传材料,期间无需再提交书面材料至我局,待符合申请条件 予以批准后,申请人携带书面材料来我局行政服务中心领取许可证, 书面材料包括: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现场核验后返还);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2.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公司盖章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证申请表》、《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 措施》纸质原件;
3.领取人相关证件材料:①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本人身份 证原件及复印件;②非法定代表人领取的,携带领证授权委托书、领 取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许可证原件(办理许可证变更及已持证公司申请新业务 的需携带);
5.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 自行准备申请材料,不要轻信社会上(包括互联网上)的一些企业或 个人不负责任的宣传蛊惑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公司的申请材料不得 含有虚假信息或伪造证明材料。电信主管部门在审查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申请时,发现申请者提交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将根据《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 42 号)第四十五条的 规定,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在 1 年内不再受理相关公司的许 可申请。
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应符合《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申请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申请 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 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 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受理申请之后,应当组织专家对第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申请 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 起 18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 的,颁发《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 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