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许可证许可证包含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和职业介绍服务两种经营范围:
1、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用人单位招聘和个人应聘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管理,人才市场服务的对象是指各类用人单位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以及其他从事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及其直属在京事业单位和在京中央直管企业、全国性社团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人事部审批;中央在地方所属单位申请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由所在地的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征得原审批机关的书面同意后,由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2、职业中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设立职业中介机构或其他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中央直属、市属单位申请设立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其他单位申请设立的,应向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持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企业从事哪些业务需要申请人力资源许可证:
1. 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
2. 人才信息网络服务;
3. 人才推荐;
4. 人才招聘;
5. 人才培训
6. 人才测评;
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
1.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资金等;
2.有至少5名以上取得人力资源市场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
3.有健全可行的工作章程和管理制度;
4.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设立;个人不得设立;
5.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职业介绍服务:
1.有明确的职业介绍服务对象、方式、内容等业务范围;
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规定面积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3.有不少于十万元的资金;
4.有不少于
5人的专职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