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备注:在上海,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1含外资成分的企业不能申请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2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不能申请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例如:分公司、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
3法人有过违规违法行为的不能申请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