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5.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已由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证书》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若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其他经营资源是他人所有,须提交所有人许可使用授权书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企业鲜章的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审原件);
7.2007年5月1日后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复印件(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007年5月1日前已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应提交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的特许经营合同原件及加盖企业鲜章的复印件,同时根据商务部要求,还应提交加盖鲜章的逾期备案情况说明;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7、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的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8、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且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9、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3、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6、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针对需要检查、检验、检测的事项。
7、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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