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具体规定

上海的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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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长不得超过30年。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被许可人就特殊的行业达成的共同协议,就特许经营的范围,内容,事项,期限进行协商约定,那么期限也是如此,双方共同协商约定,那么超过期限可以共同协商选择延期。
                   

①特许经营权人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质押合同。
在质押合同中应当明确以下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专门收费账户,在质押后,应当对于收费的专门账户进行设定,控制收费;质押的期限;质权实现的方式。
代位行使收费权和完全控制账户,或者拍卖和转让权利;登记和备案;批准,权利往往是批准或者许可的,质押同样要经过批准;权利转让的限制等内容。


②经过批准。
特许经营权往往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有时带有专营性质。
具有非常强的特殊性,对于经营人的要求比较高。
质押合同订立前好征求原有关批准部门的意见,在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后再将质押合同送有关部门批准。
否则,会影响质押的效力。


(一)“其他权利”仅做了概括性规定。
按照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除了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等不动产收费权及学生公寓收费权, 法律法规具有明确的规定外,其他权利均被涵盖在“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这一概括性规定中。
截至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特许经营权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产生于污水处理经营权、景区经营权等权利上的质权有可能被“物权法定”这一原则所不认可。
总之,质权能否得到切实的保障, 存在比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二)评估价值难以估算。
虽然特许经营权每年的经营所得或每年的收费收入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但是,鉴于特许经营项目一般工程庞大,资金投入较多,跨时较长,法律关系复杂,且存在多种价值评估方式等因素,故特许经营权评估价值有时较难确定。
这就给银行计算质押率提出了难题,在业务实践中,评估价值确定问题往往难于通过审贷委员会的审查。


(三)收费权不能完全形成。
特许经营项目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资金短缺、工程质量不达标、验收不合格等多种风险,导致项目不能及时竣工,此时经营权、收费权尚不能形成,无法实现经营所得或收费收入;即使实现经营所得或收费收入,但是,可能存在法定抗辩理由或经营、收费障碍等情况,此时,即便质权人依法拥有质押权,质押权的实现结果也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四)特许经营权转让限制。
特许经营权的可让与性根据特许经营限制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对于特许经营限制严格的行业,如供水、供电等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特许经营一般是由政府针对具备特殊资质的特定企业发放的,是不被允许在市场上自由转让的。
对于在特许经营的授权中,只有明确了有条件转让的特许经营权才具有可以转让的条件。


(五)质权登记公示不规范风险。
《物权法》颁布后,我国法律法规对部分权利质押登记进行了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关于应收账款质押,此后人民银行出台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规定了应收账款包括销售取得的债权、出租产生的债权、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等,可谓内容比较丰富,但应收账款是否包罗万象,《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均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做业务中,往往会面临特许经营权不容易找到登记部门的情形。
实践中,退一步讲,就算找到主管部门,由于质押登记的程序和流程不规范, 取得的往往是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质押担保”的批复或承诺, 难以成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登记, 不足以保障银行的利益。


(一)建议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
建议由高人民法院针对特许经营权质押问题组织一次调研,调研后,结合各级人民法院判决及银行等企事业单位融资需求实际情况,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权利种类、质押登记部门、设立效力、对抗性等问题做出系统的、明确的规定,以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二)做好贷前尽责调查。
鉴于上述法律风险,对于以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应谨慎决策,对特许经营项目做好贷前尽责调查工作,对项目收益情况进行充分调查,必要时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三)质押、转让事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为避免转让特许经营权受到限制,应当要求借款人将其依法获得的特许经营权进行质押担保的行为明确约定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于质押、转让特许经营权事先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取得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的同意。
并且,应当在经营协议中明确质押担保期间特许经营权主管部门对于质押人的特许经营权不予收回或限制。


(四)严格登记公示。
为确保优先受偿权,必须做好登记公示工作,司法实践中,诸多利益受损失案件就是因为登记存在瑕疵。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特许经营权质押要点有哪些的全部内容。
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特许经营权权利质押作出明确的、系统的规定,这种担保方式本身所固有的风险及可靠性值得进一步探讨。
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请咨询法律快车网。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把相关的证明材料送至企业所在的省/市备案机关获取登录号和密码,或者邮寄至企业所在的省/市备案机关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直接把相关证明材料送至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6号楼6621-6622房间获取登录号和密码,或者邮寄至上述地址获取登录号和密码。


企业在获取登录号和密码以后进入http://txjy.syggs.mofcom.gov.cn/ 页面,在页面左上角的企业登录框中输入登录号和密码点击确定即可进入企业登录页面。


企业完成以上三步以后即可正式登录系统,企业登录系统后即可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填报备案材料,所有备案资料填写完毕以后点击“申报备案”案件即可把备案传到备案机关进行备案。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特许经营合同备案要提交什么资料?如果我们需要经营,的企业是特许经营的,我们需要,带齐相关手续资料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证明,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任何企业经营的目标都只有一个那就是盈利,我们应该要在提高自己的经营能力的同时增强社会责任感。


特许经营权在我国,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政府机构授权准许特定的企业经营特定的行业,比如说航空行业,第二种是一家企业的,或者在一定期限内有偿或者免费的授予另一家企业使用其商标,或者是专利技术的权利。


3. 相比较独自创立新品牌,并为其开发市场,加盟的方式更为容易操作,因为产品已拥有顾客群,因此所需投资较小。


首先,有必要知道特许经营机会只是另一个商业机会。
评估特许经营机会时仍然需要通常的商业方面的考虑,也就是说常识仍然是重要的。
然而,特许经营确有某些与众不同之处,对此,可能的投资者需要了解。
某些不同之处简要介绍如下。


1、固定的特许经营条款。
几乎所有的特许经营协议都有固定的期限,通常是10年。
除非受许人严重不能履行义务,否则大多数特许者在期限到来时都会延期。


3、知识产权。
特许经营的主要条款之一是知识产权的使用。
大多数特许者对如何使用他们的知识产权都有非常特别和具体的要求。
这包括受许者在经营中采用特许者的企业标记。
有时为达到统一性,受许者可能被迫向海外购买物品和设备。


4、次特许的权利。
获得地区特许或称总特许的权利并不一定有次特许的权利。
这意味着未获得次特许权的受许者只能在其领域直接拥有和经营所有的店铺。
可能的受许者非常有必要考虑上述情况并且在谈判早期就提出来。
引起许多误解的原因常常是由于亚洲的受许者对西式特许经营缺乏了解。
尽管特许经营的成功率很高,但并不是对所有人都合适。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式包括哪些的全部内容。
特许经营权可以让私人开设国家置办的产业,这也是一个十分优异的福利条件了。
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由此可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是一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特许经营企业(即以连锁加盟方式招商的企业)如不备案,将会面临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那么,企业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根据法律规定,特许经营备案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6、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但应当提交特许人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


8、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目前,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采用网上申报及公示的方式,由商务部及各省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只采用网上公示作为唯一的方式不便于广大投资者(加盟商)的查询和识别,尤其对互联网知识欠缺的投资者(加盟商),其无法准确找到,甚至不会识别哪个是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网站,更不懂查询的方法。
有些不法企业正是利用上述情况,故意采用欺诈手段,诱骗投资人(加盟商),开展非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骗取加盟费。
这种情况的存在,不利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制度对商业特许经营行为的规范,不利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实施。


为此,经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决定(2015商电商发第21号),由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自2015年3月9日起,凡是经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企业均可向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
凡是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的企业,均由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出具认证铜牌以及认证证书,以便于规范特许经营企业的特许经营行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加盟商)识别。
2015年3月9日前已经通过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经营企业,可申请追认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认证。


商业特许经营行为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被特许人)适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小编整理收集的有关于特许经营备案条件有哪些的有关知识,通过上述内容,相信很多人都对特许经营备案条件有哪些有了一定的认识,以后再面对这样的问题再也不会感到棘手,可以做到事半功倍、迎刃而解。
如果还有别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而被特许人获准使用由特许权人所有的或者控制的共同的商标、商号、企业形象、工作程序等。
但由被特许人自己拥有或自行投资相当部分的企业。


1、许商能够在实行集中控制的同时保持较小的规模,既可赚取合理利润,又不涉及高资本风险,更不必兼顾加盟商的日常琐事。


4、特许商不拥有加盟商的资产,保障资产安全的责任完全落在资产所有人的身上,特许商不必承担相关责任。


5、从事制造业或批发业的特许商可以借助特许经营建立分销网络,确保产品的市场开拓。
有人讲,有人的地方就有可口可乐,有色彩的地方就有柯达。
为什么这些品牌能够无处不在?原因就在于它们利用了特许经营方式进行了大规模的低成本扩张。


有人形象地把加盟特许经营比喻成“扩印底盘”,即借助特许商的商标、特殊技能、经营模式来反复利用,并借此扩大规模。


1、以享受现成的商誉和品牌。
加盟商由于承袭了特许商的商誉,在开业、创业阶段就拥有了良好的形象,使许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否则,借助于强大广告攻势来树立形象是一大笔开支。


2、避免市场风险。
对于缺乏市场经营的投资者来说,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往往处于劣势。
投资一家业绩良好且有实力的特许商,借助其品牌形象、管理模式以及其他支持系统,其风险大大降低。


3、分享规模效益。
这些规模效益包括:采购规模效益、广告规模效益、经营规模效益、技术开发规模效益等。


4、获取多方面支持。
加盟商可从特许商处获得多方面的支持,如培训、选择地址、资金融通、市场分析、统一广告、技术转让等。


特许经营成功发展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准确定位。
由于能准确定位,使企业目标市场选择准确,能围绕目标市场进行营销策略组合,并能及时了解目标市场的变化,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走在时代前列。


(一)、正是由于特许本身,使得加盟商得到了一套完善的、严谨的经营体系。
可是,正因如此,加盟商很难改变这种经营模式来适应市场的、政策的各种变化。
另外,由于各个地区消费者的需求不同,特许经营也很难在任何地方都能保持持续的优势。


(二)、对消费者来说,加盟商的频繁变更给他们带来的是疑惑,造成了特许人、现任加盟商和以往加盟商的之间的责任不清,相互推脱责任。


特许经营经过了长期的实践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分销商品和服务的方法,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作用。
但是,特许经营模式也有不足,特许经营双方应该采取措施去改善。
更多有关特许经营的问题,可以在法律快车网站上咨询专业的律师。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
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
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以上条例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


国家发改委今日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改委秘书长李朴民称,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对特许经营项目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长可达30年。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一是确定适用领域。
《办法》明确规定,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展特许经营;二是明确适用范围。
《办法》规定,境内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通过公开竞争,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三是健全政策措施。
《办法》强调,要完善特许经营价格或收费机制,政府可根据协议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并简化规划选址、用地、项目核准等手续;四是强化融资支持。
《办法》提出,允许对特许经营项目开展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以设立产业基金等形式入股提供项目资本金,支持项目公司成立私募基金,发行项目收益票据、资产支持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拓宽融资渠道。
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可给予差异化信贷支持,贷款期限长可达30年;五是严格履约监督。
《办法》明确,要严格合同履行,实施联合惩戒,以保障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吸引和扩大社会有效投资。


3、 相比较独自创立新品牌,并为其开发市场,加盟的方式更为容易操作,因为产品已拥有顾客群,因此所需投资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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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16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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