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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1、 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2、 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
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9、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经营范围中应当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四、 申请备案的时间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五、 备案审批期限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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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2-07-31 20:31
- 所属行业
- 工商服务
- 编号
- 24167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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