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编制会算量计价以后,可以考虑工程管理方向内容,因为算量计价的内容多数是重复劳动,知识发展到一定阶段会遇到瓶颈期,工程算量计价只是片面考虑事情,大多是对软件操作和定额理解方面的知识。管理方面涉及知识太广,可以这么考虑:造价管理是分工程造价和工程管理的。
做工程项目管理也好编制工程造价也罢,首先打好扎实基础,懂施工、懂工序、懂工艺是万事之根源。
工程已施工完成一半了,但施工预算合同是低价中标,且存在大量漏项和变更问题,到现在与甲方仍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施工预算合同具体情况如下:专用施工预算合同条款里“施工预算合同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施工预算合同价款调整因素为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专用施工预算合同条款里施工预算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固定综合单价,以投标书的清单价为准,不进行调整,措施费用一律不予调整”;
施工预算合同通用条款中第60条规定“施工预算合同价价款调整方法按本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调整价款,具体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如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按下列方法调整:变更引起的数量变化10%以内、数量偏差5%以内(这两条没有争议,关键是下面又加了一条本施工预算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请问根据以上施工预算合同规定,我们能要求甲方竣工前对缺项漏项及变更签证进行重新组价吗?总价施工预算合同签订的条件是工程量核实和施工图纸精准变更少的情况,很显然中标清单不适合总价包干的施工预算合同。
《建设工程竣工预结算施工预算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0.1条对工程变更做了如下定义:“施工预算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增加或减少施工预算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取消施工预算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施工预算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清单中漏项的情况,实际施工过程中增加或追加额外的工程量,本事项符合清单通用条款第10.1条中的第(1)项,施工预算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变更并非必须是设计变更。漏项可以增加,但变更得认定是工程变更还是其它变更。
有些发包人利用“数量偏差5%以内”的约定故意压漏量,以占有这5%,投标方的造价人员需具备宏观的预判、预估控制能力,具有扎实的技术经济数据储备,没深厚的技术功底,只依赖软件、定额的人不可胜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