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为什么加盟合同仍然有效?
很多投资者在选择加盟公司和加盟品牌的时候往往没有对公司的注册情况及资质进行核查,就在销售的花言巧语迷惑下匆匆签订加盟合同支付加盟费,等到冷静下来才发现公司及品牌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比如公司不具有“两店一年”的条件、加盟的品牌没有注册商标、提供的后续服务存在隐性收费等,更重要的是,一查发现该公司根本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于是,投资者纷纷以公司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回加盟费。
那么,投资者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很可惜,并不会的得到支持!为什么呢?
因为判断一个合同有效与否,是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的,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有、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上可知,一个合同只有存在以上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被认定无效。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特许经营备案属于管理性强制规定,并非效力性强制规定,公司没有进行备案而擅自从事特许加盟经营活动的,并不会导致加盟合同无效,而是由主管部门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那么投资者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进行维权呢?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定期限内的单方解除权解除加盟合同,退回加盟费;或者以公司没有依法履行披露信息义务为由,解除加盟合同,退回加盟费。
法律规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