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国家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管理规定办理的许可证,国家实施建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的许可制度。 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活动。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组织或者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本文针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介绍: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办理条件。
验收中心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了检查,当场签发了书面接受或不接受证书,并在24小时内将申请材料发送到了局办公室。
1.广播电视司的工作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初步审查意见。 (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符合法律规定,则在书面通知接收中心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收到申请材料后,接收中心会将所有需要填写的内容通知申请人 自接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立即进行更正。在材料更正期间,暂停审批流程);
5.广播电影电视事业部的办理人员应在收到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理中心,受理中心应在4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2.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类)”年度检查制度。 具体的年检方法,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通知要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