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
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的境外投资;
运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的境外投资
赌博业、色情业等境外投资;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境外投资;
其他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境外投资
备案
开展特定对外投资的企业,需要先报相关机关备案。
对象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非敏感性项目
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备案机关
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下同)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程序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向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表并附具有关文件。
其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由其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向备案机关提交;
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的,由其直接向备案机关提交
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有效期 2 年。确需延长 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 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3.报告
报告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应填报的月度、年度信息;对外投资并购前期事项;
对外投资在建项目进展情况;
对外投资存在主要问题以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保护资源环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履行社会责任、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