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时验收报告和意见是谁写?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芜湖环保验收,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验收报告等。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形成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工程环保验收公司,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确保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核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对于没有能力编制环保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单位,如委托第三方机构做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环评报告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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