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特许经营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许可他方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试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他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综合上述规定,特许人特许经营资质包括:
1)特许人为企业;
2)拥有经营资源;
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
4)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5)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存在较多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况。其中欺诈的问题又为突出,许多不良的特许企业设置各种圈套欺诈被特许人,给整个特许经营行业带来了很坏的影响,甚至有人开玩笑说“十个特许九个骗”。
商业特许经营的合同备案和信息披露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条例》包括备案和信息披露两个制度。《条例》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条例》第九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条例》第十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商务部设立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在线备案查询,以公司名称、特许品牌、经营资源、所属区域、备案号等信息检索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截止2018年9月1日,系统显示全国在线备案的特许人仅为4127个。笔者提示投资人在加盟前可以在该系统上检索特许人信息,若不存在相关特许人信息,投资人就要考虑特许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需要指出的是,备案是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进行的,且商务主管部门对备案所提交的材料不予以实质审查,备案的目的不在于对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的设立、变更产生影响。亦不是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而是为了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等有关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具有事后监督性质。
合同备案与否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若特许人不进行备案可能面临被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