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
郴州市 2018-06-01 15:20
信息来源: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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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令第37号
条 为保证正确、及时地处理商标评审事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商标评审(以下简称商标评审)是设定的负责商标确权评审的行政机构,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行使终局裁决权。
第三条 商标评审依法对商标评审事宜独立行使裁决权。
第四条 商标评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处理商标评审事宜。
第五条 当事人在商标评审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约款除外。
第七条 商标评审处理商标评审事宜,采取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八条 商标评审对商标评审事宜实行书面审理。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可以委托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或者参加商标评审,应当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代理。
第十条 商标评审受理就下列事宜提出的评审申请:
(一)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
(二)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
(三)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
(四)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
(五)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
(六)对注册商标提出争议的;
(七)对认为注册不当商标提出撤销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商标确权评审事宜。
商标异议商标
关于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评审申请时限的起算
条例第23条第四款规定:“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对其提出评审申请的期限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本款一方面明确了对经异议裁定核准的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复审以外的评审申请的时限的起算。另一方面为有关机构设定了异议终局裁定公告的义务。依惯例,商标异议终局裁定(含商标评审作出的异议复审裁定)由商标局编发公告,商标注册查询,此公告就是公示,不发生任何法律效果。条例本款的规定无疑赋予了此公告一定的法律效果。由此引发的问题有:,商标,有关机构应当在异议裁定生效后多长时间内发布异议裁定公告?第二,经过终审的异议终局裁定(),是否也由商标局编发商标异议裁定公告?这恐怕不得不依靠有关机构间的协调和解释。
折叠申请情况截止2010年12月9日,中国商标注册累计申请821.3万件,累计注册商标554.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448.1万件,均居世界首位。
截至2010年12月9日,共审查商标注册申请140.2万件,商标局,超额完成全年审查140万件任务,商标审查周期已缩短至1年之内。由于商标注册周期缩短,使商标注册申请量也大幅提升,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突破百万大关,达100.3万件,这是中国商标史的重要里程碑。
截至2014年6月30日,我国累计商标申请量已达1425.7万件,累计注册量达907.5万件,有效注册商标达761.1万件,均居世界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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