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科技部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及《科技部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以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高企,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二、对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享受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税务部门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或享受优惠期间不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高企申报,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认定好处
一、税收减免: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执行15%(认定前25%)的优惠税率,税率降低10个点,税额减少40%; 二、直接奖励:获得高新后,可获得地方资金奖励(的有百万);
三、融资:更容易获得VC的投资和各大银行的;
四、资助基础:是其他申报各类型政府专项资金的首要条件之一;
五、品牌提升:科技类企业“国”字招牌企业荣誉,电子商务时代极大利于促进企业异地成交,高企培育入库,是企业实力的象征;
六、吸引人才:科技创业的核心是人才,这样更能吸引他们;
七、办公改善: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很多地方还可以免费用地;
八、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体系;
九、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财务报表有利;
十、企业上市:创业板,新三板上市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列为高新技术产品的期限一般为五年以内,技术周期较长的遍新技术产品经批准可延长至七年。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经开发区办公室审批,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十条
开发区内,按国家规定全部核减行政事业费实行经济自立的全民所有制科研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高企认定,经开发区办公室核定,可转成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一条
本办法替代原由国家科委颁布的《关于高技术、新技术企业认证条件和标准的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各省、市科委应就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原有实施细则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应依据本办法修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学技术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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