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行政许可办理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是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一种许可资质,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业务范围包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如何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呢?
经营许可证办理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理人无违法违纪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材料清单1、书面申请(原件3份);(说明:接受申请单位为: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请内容含申请机构基本情况、申请原因等)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原件3份);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在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过的章程,章程做过修改的,须附上章程修正案)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5、主要人员材料: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及简历(原件3份);
主要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
以及法人及专业人员一寸照各一张。
6、办公场地证明文件(自有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3份);补充材料:股权构成证明(主要指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包含股东名单和持股比例的商事登记信息。
各股东中有法人的,需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逐层上溯。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一式3份)
申报程序
(一)受理:申请人应按照申请材料目录提交申请材料,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符合法定行政许可的条件。
(三)决定:标准同审查标准。
(四)制发校核、告知送达:
1、申请文件材料及其附件齐全、规范、有效,法律文书应完整、正确、有效,送达文书和归档应及时、准确、材料完整。
2、告知应及时、准确、全面,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