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因限购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谁承担违约责任?
小陈夫妇已有一套房产,由于他们均为非佛山市户籍,根据当时佛山限购政策,他们并没有购房资格。小陈夫妇在升升公司看楼时被楼盘销售人员告知,以假离婚方式可以取得购房资格。两人为了购得房产,在2013年11月8日登记离婚。后因银行不同意贷z款无法买房。小陈诉至法z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付款。
顺德法z院认为,小陈在明知其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合同的不能履行存在过错升升公司在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广州白云区咨询,企图以假离婚的方式规避政策调控,骗取购房资格,对合同的不能履行也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对合同的不能履行均存在过错。综上,一审法z院作出,确认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升升公司退还购房货款于小陈。升升公司不服,决定上诉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认为,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是在明知涉案合同不具备合法履行条件的情形下签订的,对于合同被解除的后果均具有同等的过错。首先,按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买方付款、卖方交房、双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这三个环节是前后连续、不可分割的一个完整的合同行为。其次,虽然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而导致佛山市取消了之前的限购政策,但这并不能改变合同签订时因违反国家房屋限购政策而导致涉案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事实。由于合同行为是一种高度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需要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双方当事人若要继续履行合同,需要根据该国家政策调整这一新的情形,可就涉案商品房买卖相关事宜另行协商,如能协商一致的,双方可重新再签订新的合同。据此,佛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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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房要具备哪些条件?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省市,商品房交易中对交房条件的界定比较模糊,主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约定的条件为准。有的开发商为了赶工期,起诉逾期交房违约金咨询,往往不顾房屋质量和配套设施是否齐全便仓促交付,使购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但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违约金过高咨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其中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A保修责任。
商品房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如经保修单位维修后导致房屋使用功能受到影响,或因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根据工程质量保证书开发商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注明的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
2、约定条件:达到预售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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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预售许可程序
商品房预售许可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开发企业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材料齐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进行审核。
开发企业对所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许可。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准予预售的行政许可书面决定,开发商延期交楼咨询,发送开发企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开发企业颁发、送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经审查,开发企业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告知开发企业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的权利,并送达开发企业。
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不予商品房预售许可决定书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专用印A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加盖房地产管理部门的印A章。
(四)公示。房地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准予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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