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埔区打二手房买卖官司厉害的律师 二手房过户时间咨询
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中过户时间约定不明如何处理?
受房价涨跌幅度的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断。房价涨了,卖方想违约。房价跌了,买方想违约,此时,守约方如何维权?每当受理此类案件,律师第A一反应就是看合同,从合同中找到蛛丝马迹,是否能够通过合同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要命的是,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的并不规范。往往是,当事人带着合同满怀怒火、信誓旦旦的对律师说,“对方违约,不给我们交首付款。”再看合同,约定的是,“买方于买卖双方过户前三日将第A一笔首付款人A民币66万元以理房通的方式支付给卖方。”
上述关于首付款的约定是条件性的约定,问题是合同中对房屋过户前需办理的一系列手续,网签时间、面签时间、房屋过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间均没有明确约定。此种情形,可能造成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结果,该房屋的交易可能两年过去了,还没有履行任何一个合同条款,而如果不进行处理,任何一方都不能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A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萝岗区咨询,债A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中对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以明确合同履行期限;如果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看是否能够确定履行期限;如果上述处理均不能明确,债A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债A务人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如对方在履行期限内仍不能履行,则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但要注意保留相关对方违约及督促履行的证据。
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如遇到上述情况,建议及时向律师咨询,不要轻率的自己处理,防止本来是守约方,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自己变成违约方,中介隐瞒房产信息咨询,而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特擅长二手房买卖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征A地拆迁补偿纠纷及商铺租赁与买卖纠纷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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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就只有预售合同的商品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咨询:我前段时间买了套房子,房东只签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还没有房A产证,因此我们也没法过户。想不到后面房价上涨,房东竟以只有预售合同,没有产权证的房子不能买卖,就此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合同为由诉至法A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请问是这样吗?
律师解答:你遇到的问题确实比较棘手,你与房东签订的所谓房屋买卖合同虽然不至于认定无效,但履行却是非常困难的。
从法律性质来分析,要进屋产权的买卖交易,前提条件应该是房屋产权的存在,即房东已经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目前该房屋产权尚未取得,因此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尚未生效。但这“尚未生效”,跟无效还是有本质的区别。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无效的情形,通常是交易本身违背法律的精神,而目前的状态仅是生效的条件尚未达成。
因此,通常情况下,法律上不会认定该合同无效,而是认定双方构成了一个房屋买卖预约法律关系,即双方预约在条件成就的情况下进行约定条件的房屋买卖。在条件尚未达成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解除该预约关系,除非对方存在严重的违约行为等。
由此可见,房东现在试图以未办理产权证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可能难被法A院支持。但同时,你想实现房屋买卖的愿望,恐怕也不太容易。要具体分析房屋产权证无法办理的原因,如果因土地出让金、规划、竣工验收等问题导致该房屋无法取得大产证(初始登记),那么房东想在短期内取得房屋产权几无可能。倘若合同中有关于业主未能如期取得产权的处理方案甚至违约责任,可以依据合同处理。因此,建议购房者对房屋产权证办理的期限进行明确约定,并对办理或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证的后果进行约定,以减少双方的分歧,避免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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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提供临时过渡性用水用电算已交楼吗?
吴先生数年前在南沙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楼宇实现永z久用水用电却比合同约定的交楼日期晚了一年多,开发商辩称取得竣工验收就具备交楼条件。近日,广州中院法官对这类案件作出解答,明确永z久用水用电是开发商交楼的必备条件。
律师说法:本案所涉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即将预售合同交房条件关于“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在补充协议中更改为“甲方提供过渡性供气、供电、供水措施的,视为房屋已达到交付条件”。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二手房买家义务咨询,购房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支付对价,获取能够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房屋。这其中,不仅包括对房屋本身的完整性(如对房屋户型、面积的符合合同约定)、安全性要求(如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住宅质量符合法定标准),也包括对保证房屋日常使用的必要配套设施设备的要求,包括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等。缺少这些必要的配套设施,就会给购房人的日常居住、生活带来严重不便,无法达到购房人在订约当时对履行合同的合理预期,从而影响了合同目的的有效实现。因此,具备达到日常居住条件的供电、供水、供气标准应当是商品房交楼的当然必备条件之一。
本案中开发商的《补充协议》不能削弱或免除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必备交楼条件的要求。开发商提供过渡性供气、供电、供水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楼,房产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使用,已构成违约,业主要求房产公司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延迟交楼违约金合理,获得法z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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