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对象
1.食品销售经营者、
2.餐饮服务经营者、
3.单位食堂三种主体业态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食品销售经营者
1.包括商场超市、
2.便利店、
3.食杂店、
4.食品贸易商、
5.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
6.网络食品销售商六种经营形式。
三、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
1.普通餐饮(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2.中央厨房、
3.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三种经营形式。
01、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3000㎡以上;
02、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500~3000㎡(不含500㎡,含3000㎡);
03、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150~500㎡(不含150㎡,含500㎡);
04、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20~150㎡(不含20㎡,含150㎡);
05、微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6~20㎡(含6㎡,含20㎡)。
单位食堂包括:学生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工地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食堂五种经营形式。
食品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分为: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
(3)特殊食品销售,限(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食品销售。
(5)热食类食品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限(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热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6)冷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限蔬果拼盘 ;冷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7)生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限半成品形式。
(8)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花蛋糕或不含裱花蛋糕)。
(9)自制饮品制售,限(普通饮品、生鲜乳及制品、自酿啤酒)。
(10)其他类食品制售。
(5)、(6)、(7)中“半成品形式”中央厨房申请经营。
如为单一品种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可在(5)中的“主食制品、熟肉制品、豆制品、糖果制品”选择其中一项标注。
列入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的具体品种,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报市局,由市局上报国家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后执行,并明确标注。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的情形进行归类。
食品销售经营者以食品生产工厂熟制生产的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熟制品)和冷链即食食品为原料,现场无需粗加工,仅需拆包、解冻、混合或仅需简单勾兑,不使用食品添加剂,不产生油烟,现场经简单蒸汽加热或微波加热后分装、销售,提供给消费者即食食用的,以非预包装形式零售的食品,依据总局《食品经营许可通则》中相关条款,参照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制定具体规定,按照散装食品(含熟食)销售的标准进行许可,无需标注食品制售类经营项目。
食品经营者利用现调饮料机出售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饮品,或者经营仅需人工投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原材料,由自动化设备完成制作、销售等后续工序的即食食用的饮品,应当取得散装食品销售的经营项目,无需标注自制饮品制售的经营项目。现调饮料机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