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认定好处
1、对抗恶意;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调查商标案件时,不受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为公司名称注册;
6、在电子商务中避免域名注册问题。
提高企业度,使企业品牌增值,资产的投资(不低于35%,做为资产。)同时商标可获得西安市、高新区5-7万元奖励、获得西安市、高新区50-60万奖励;对于宣传推广可使用相关荣誉称号。
商标转让商标
办理途径
1、直接办理的,申请人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
二、缴纳转让规费
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为1000元。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三、转让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共同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yuan决定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局,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
关于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
原《商标法实施细则》8条第二款只规定了“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注册公告无效”,但对被异议商标经终局裁定获准注册的专用权期限的起算时间未作明文规定,商标,后经商标局解释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实际上,商标法,此种解释在法理上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理由在于:注册公告一经宣告无效就自始无效并对将来无效,该注册公告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何以解释成在异议终局裁定后原注册公告又能“起死回生”,具有法律效力。
令人遗憾的是,此种解释已上升到新法和条例中。新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无论立法用语如何变换,其中“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就是原注册公告之日。但条例第23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无论是“撤销公告”还是“公告无效”,其后果是注册公告的法律效力终止,不能发生法律效果。新法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原注册公告发生法律效力,条例何以“撤销原注册公告”和“重新公告”。因此,条例本款的规定在根本上是违反新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的,而且被异议商标专用权期限自原注册公告之日起计算,又何需重新公告?重新公告的目的和法律效果何在?较为符合法理的解释可能是: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原注册公告效力“中止”,而非无效或者撤销后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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