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以及程序
1、设立条件
除了有损国家主权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国家发展的、破坏环境的及有损中方合作方利益等之情形国家不予批准,其它都属允许范围之内。
2、设立程序
提交材料、申请报批
3个月——报审后三个月内获知是否通过审核
1个月——获批后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a.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限额。对其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b.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c.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限额。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