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注册要求?加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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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什么是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根据文化部2003年第27号令发布,2004年第32号令、2011年第51号令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

“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其中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报文化部审批;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者;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该《暂行规定》可以看出在十几年前网络直播业务还未属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业务类别,这个也是跟进直播行业的兴起相关部门才增加了这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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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07-31 20:31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28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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