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就应当说明理由。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五、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六、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