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条件
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六条,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备注: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这些企业的境内再投资企业不具备申请资格)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注: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被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申请材料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原件1份)-------附件一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盖章原件1份)
3、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原件-------附件二
4、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材料(盖章复印件1份);备注:管理人员(或专业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包括编剧、导演、编导、摄像、表演学、电影学、播音主持、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中文)、影视制作编辑、影视动画等。
-------附件三
5、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6、承诺书(盖章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