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资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1、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是通过互联网渠道向用户提供有偿服务等活动。
2、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证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审批机关
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取得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格。
企业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特别注意: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应当以一个网站为基本单元(意思是,必须有一个符合要求的网站)。
企业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
法人及股东身份证
公司章程
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及
技术人员身份证
社保证明(部分地区需要)
药品相关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
企业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