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1.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5号)
2.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
3.《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
4.商务部流通业发展司《关于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系统改版试运行的通知》
申请条件:包括登记注册住所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
办理时限: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
办理流程:
“六步走”:企业网上注册,企业网上填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网上打印并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企业备案成功。
现施行网上审核,所以企业网上填报显得尤为重要,故在此详细告知企业网上填报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
2、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他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
3、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在2007年5月1日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在提交申请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材料时不适用于上款的规定。
4、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订立的第一份特许经营合同。(被特许人应当是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5、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合同应当依法设置冷静期条款)
6、被特许人营业执照首次订立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营业执照。
7、特许经营***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9、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书。
10、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
11、备案授权委托书。
备注:
1、企业仅有经营资源使用权的需提交经营资源许可使用协议。
2、《条例》第七款第二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3、特许经营合同样本需包含冷静期条款,即《条例》十二条规定的“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4、备案授权委托书需附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