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必各位读者,经常在生活中会接触到XX加盟店的广告,比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东易日盛装饰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多个行业、业态。如果您近有投资加盟的想法,不妨先与小编了解其相关法律规定。
通常而言的投资加盟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商业特许经营”,其相关的行为规制在我国主要规定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中,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一.特许人的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求:
1.特许人须为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2.特许人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3.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4.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拥有的店铺,包括全资拥有和控股拥有,且直营店与特许人应属同一品牌、同一业务性质。在实践中表现为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店中店等多种形式。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如果与特许人拥有股权的股东一致,该个体工商户经营的店铺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设定“两店一年”的目的,是以此来判断特许人是否拥有成熟的商业经营模式,同时,“基于个体工商户经营的成熟体系,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后,原个体户的存续期间视为特许人的存续。”
二.特许人备案制度。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三.签订合同时注意冷静期规定。
首先,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其次,在合同文本中一定要设置合理的冷静期。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法律对“一定期限”并无确切规定,法官在判决中会综合合同签订的期限和被特许人实际经营情况等综合认定。
四.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虽然条例中规定了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但是作为被特许人而言,依然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信息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