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互联网药品信息所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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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借助互联网有偿服务供应药品信息等服务给上网用户的主题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借助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供应公开、共享的药品信息等服务的主题活动。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药品信息服务的申请办理,除应符合《互联网上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具有下述必要条件: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供应-应当是依规依法开设的企事业单位或是其他组织;

㈡具有专业人员、配套设施与与进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主题活动有关的制度;

具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与专业知识,并具有依规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互联网医学信息服务申请资料。


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包括申请办理单位名称、需要许可的事项与理由,并加盖企业原印章,注明日期);

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企业工商执照复印件(新办企业供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及有关资料);

从事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明与证书,除与主办单位名称相同外,不得在网站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国家等字样;除已取得药品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公司开设的网站外,不得在网站上冠以电子商务、药品招商、药品招标等字样。


网站栏目设置说明(申请办理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供应收费栏目与收费形式说明);

(六)网站上备份与查阅历史发布信息的有关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说明;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与操作说明;

(八)与药品与医疗器械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复印件,该网站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履历;

完善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措施,包括网站安全措施,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用户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保证药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安全的管理措施、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

(壹壹)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作出自我保证声明,并在供应虚假资料时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办理企业申请资料时,申请人不是法人或负责人的,企业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条企业组织机构代码;第十四条按申请资料的顺序编制目录。


注:壹、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负责人为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而申请人不是被许可人本人,则应提交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每份申请资料必须有单位的红色印章或由申请人与委托代理人签名与指纹。
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或由申请人与委托代理人签名与指纹。


申报资料一式三份,每套附资料目录,按要求装订成册,并用A肆纸打印。


申请办理网络药品信息服务的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认证:有效期: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认证有效期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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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发布时间
2024-11-25 14:57
所属行业
工商服务
编号
2437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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