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的人士要达到的条件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新设许可。
行政许可申请部门:总局社会管理司、省级广播影视局。
办理资料目录:
1、书面办理,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规章步骤;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关键人士资料:
(1)关键管理人士(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履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资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公司名称核准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新设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与规章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