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本文将对其中的税收政策进行梳理。
制度设计
“一线”放开。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其他国家和地区之间设立“一线”。
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目录外货物进入自由贸易港免征进口关税。
以联运提单付运的转运货物不征税、不检验。
从海南自由贸易港离境的货物、物品按出口管理。
实行便捷高效的海关监管,建设高标准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二线”管住。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内地)之间设立“二线”。
货物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原则上按进口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对鼓励类产业企业生产的不含进口料件或者含进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加工增值超过30%(含)的货物,经“二线”进入内地免征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行邮物品由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入内地,按规定进行监管,照章征税。
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
零关税。
全岛封关运作前,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低税率。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质经营的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
简税制。
结合我国税制改革方向,探索推进简化税制。
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简单科学、税制要素充分优化、税负水平明显降低、收入归属清晰、财政收支大体均衡。
强法治。
税收管理部门按实质经济活动所在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对纳税行为进行评估和预警,制定简明易行的实质经营地、所在地居住判定标准,强化对偷漏税风险的识别,防范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避免成为“天堂”。
积极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加强涉税情报信息共享。
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服务和管理,依法依规对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采取相应措施。
分阶段。
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不同阶段,分步骤实施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的安排,然后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税收制度。
2025年前重点任务
1、实行部分进口商品零关税政策
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外,对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实行“零关税”负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进口用于生产自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实行“零关税”正面清单管理;
对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允许岛内免税购买。
对实行“零关税”清单管理的货物及物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清单内容由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2、实施更加开放的船舶运输政策
在确保有效监管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境内建造的船舶在“中国洋浦港”登记并从事国际运输的,视同出口并给予出口退税。
对以洋浦港作为中转港从事内外贸同船运输的境内船舶,允许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保税油;对其加注本航次所需的本地生产燃料油,实行出口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并经洋浦港中转离境的集装箱货物,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加快推进琼州海峡港航一体化。
3、允许海南进出岛航班加注保税航油。
4、深化产业对外开放,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举办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国jia级展会境外展品在展期内进口和销售享受免税政策,免税政策由有关部门具体制定。
5、优化税收政策安排
从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清单管理,由海南省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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