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FTA

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F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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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是中国与澳大利亚之间正在进行谈判的一个自由贸易协定。简称中澳自贸协定。于2005年4月启动谈判,2015年6月17日正式签署,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2015年6月17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澳大利亚贸易与投资部部长安德鲁·罗布在澳大利亚堪培拉分别代表两国政府正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2015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并第一次降税,2016年1月1日第二次降税。

2016年1月1日,中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即达29.2%,主要有药品、医疗器械、板材、化工品、农业机械、船舶等;澳方将有45%的税目在协定生效时立即实现零关税,加上原已实施零税率的商品,零税率税目数超过90%。


填制说明(试行)

第 第 1 栏:出口商 的 名称、地址 和 国家

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 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信息。

第 第 2 栏:生产商的名称、地址 (如已知)

此栏应注明货物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和国家。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应列明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国家;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可在该栏填写“AVAILABLE TO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R AUTHORISED BODY UPON REQUEST”。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的,填写“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UNKNOWN”。

第 第 3 栏: 进口商 的名称、地址和国家 (如已知)

此栏应填写澳大利亚收货人名称、地址和国家。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

第 第 4 栏:运输方式及路线( 如已 知)

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口岸和卸货口岸。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此栏可填写“***”或“BY SEA”或“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卸货口岸应为澳大

利亚口岸。

供官方使用栏

此栏留空。

第 第 5 栏:备注

此栏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信息。如果发票由非缔约方经营者开具,应在此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信息。中国、澳大利亚境内企业不属于非缔约方经营者。

第 第 6 栏:项目编号

在收货人、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 、“2” 、“3”……, 以此类推,但不得超过 20 项。

第 第 7 栏: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境外的国家或地区制造的字样。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 应填“N/M”或“NO MARK”或“NO MARKS AND NUMBERS”。如有特殊唛头的,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并在证书背页贴唛(盖骑缝章)或 A4 白纸打印唛头(盖骑缝章)。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L、AS BILL OF LADING、AS 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

第 第 8 栏:包装数量及种类、 货物 描述

货物描述必须详细,与发票及 HS 编码描述相对应,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如果信用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应在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表示,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如“CASE”、“CARTON”等)。货物无包装的,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

第 第 9 栏:HS 编码

此栏填写第 8 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 6 位 HS 编码。

第 第 10 栏:原产地标准

1. 货物是符合《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 3.3 条(完全获得货物),在缔约一方完全获得的,填写“WO”。

2. 货物完全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由符合《协定》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填“WP”。

3. 货物在缔约一方或双方领土内,使用符合《协定》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及第三章(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其他有关要求的非原产材料生产的,填“PSR”。

第 第 11 栏:毛重、净重或其他数量此栏应填写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如“PCS”、“PAIRS”、“SETS”等。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需加注“G.W.”(GROSS WEIGHT) 或“N.W.”(NET WEIGHT)。

第 第 12 栏:发票号码及日期

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所填写的发票号码、日期应与清关发票一致。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 4 栏出运日期和第13、14 栏证书申请、签证日期。

第 第 13 栏:出口商 或生产商 声明

此栏填写申报地点、日期,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申 请 人 授 权 专 人 在 此 栏 签 字 。 进 口 国 国 名 应 为“AUSTRALIA”。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

第 第 14 栏:签证 机构 证明

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电话、传真及签证日期。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并在对外签发的证书正本和副本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签名、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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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06 06:19
所属行业
单证服务
编号
41040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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