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目
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申请的企事业企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贰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策划相适应的专业人士、设施及相关制度
叁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士
设立资料
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设立表
贰、公司营业执照
叁、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肆、网站栏目设置详细说明
伍、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